基金运营过程中业绩报酬提取方式的思考
2019-08-11   

  通常情况下,私募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有定期(高水位法)或不定期(赎回或清盘法)。其中,“高水位法”即当业绩提取日,产品累计净值创出新高,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有权提取,提取部分为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时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20%,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而“高水位法”又分为“整体投资高水位法(扣除净值法)”和“单笔投资高水位法(缩减份额法)”。所谓“整体高水位法”,即是基金份额净值创新高,则计提业绩报酬。一般来说,计提日和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是相匹配的。所谓“单笔高水位法”,即按照每笔认购或申购来计提业绩报酬,其计提周期可以和基金开放频率相分离。

  举例说明,当产品净值从1元涨到1.2元,持有人购买了100万份,则按照“扣除净值法”,私募公司按照超额收益1.2-1=0.2元,提取20%业绩报酬比例,会收获0.2*20%=0.04元。那么持有人的总资产就会变为(1.2-0.04)*100万份=116万元;若按“缩减份额法”,私募公司提取的份额为0.04/1.2*100=3.33万份,单位净值仍然是1.2元,那么持有人的总资产就会变为1.2*(100-3.33)万份=116.004万元。从结果上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取的报酬总量几乎相差无异。

  从专业角度而言,“份额法”和“净值法”均为业内通用的方法,两种计提方式最后产生的结果也比较接近。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缩减份额法”比“扣除净值法”更容易被采纳,因为“缩减份额法”保持了单位份额净值的不变,不会因为业绩计提使净值曲线突然向下波动,有粉饰业绩的功效,更有利于招徕后续客户。同时“缩减份额法”能够解决“扣除净值法”给老持有人带来的不公,基金管理人能针对每个持有人单独提取业绩报酬,规避新客户通过波段操作逃避被计提业绩报酬的极端情况。

  从监管要求上来讲,“扣除净值法”更直接客观,持有人很容易接受,目前仍然是业内最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手段。

  在上述案例中,投资者愤怒于在被提取业绩报酬后没有收到相应的信息披露,同时净值却创下新低。

  在私募机构计提业绩报酬时,一般的做法是,计提前通知客户,计提时间点一般为合同约定的正规开放日,且必须有分红、申赎行为。此外,私募管理人可以增设临时开放日,提取报酬,但也必须伴有分红、申赎行为。正常托管券商都会对私募管理人做这个要求,就是为了防范私募提取完业绩报酬后,投资人亏损。导读案例中该产品的封闭期是一年,该资产管理公司在提取业绩报酬的时间点并不在约定的开放日,且连续三次的提取时间,恰巧都在产品净值高点上,此外未见有临时增设开放日的通知,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此,资产管理公司的解释是合同里有规定可以在净值达到20%以上时就可以做这个事情,并没有约定相应的分红与赎回条款,公司提取业绩报酬行为完全合法,而信息披露只是属于客户体验层面的事情,确实有待提高。

  从上述的案例来看,引发投资人争议的根源还是在于基金净值下跌但是管理人却旱涝保收,有侵害投资人利益的嫌疑,虽然基金合同里约定了相应的条款,但是对投资人的客观影响非常糟糕,也不利于后续基金的存续与新基金的募集。对此,我们认为,私募机构和公募最大的不同就是要尊重投资人,切实为投资人服务,做好服务的各个方面。虽然基金净值会因为市场因素无法掌控,但是服务投资人的细节层面不能放松。

  运营合规工作,仍然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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